在校医简易地处理完后,丁某的父母将其带往医院看病,医院诊断为“右腕外伤、右侧尺桡骨骨折”。随后,丁某又前往医院做了9次治疗。 2023年7月,经鉴定,丁某的伤情为两个十级伤残。以上治疗费、鉴定费等共计8000余元。 丁某父母认为,丁某是被梁某推搡造成的十级伤残,梁某存在过错;同时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,梁某父母均不配合,于是丁某将梁某的父母诉至法院,要求梁某父母支付医疗费、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。 梁某父母辩称,学校已为该篮球赛购买保险,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;另外,赛前学校也曾组织培训,告知学生比赛可能出现损伤,丁某是自愿参赛,因此依照自甘风险原则,不应由梁某赔偿。 本案为监护人责任纠纷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伤的,受伤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相应的责任。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 在本案中,篮球作为竞技性体育运动,具有某些特定的程度的风险,学校在比赛前的培训中已告知了潜在风险,丁某自愿参加比赛,并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购买了人身保险,能判断丁某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;其次,根据梁某父母提交的视频可知,梁某在比赛中因抢球与丁某有身体接触,丁某失去重心摔倒,而在篮球比赛中这种身体接触和对抗是不可避免的;最后,丁某主张梁某父母需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,但丁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梁某对发生伤害的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故对丁某的主张,法院不予支持。 自甘风险是指“被害人原能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,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”的情形。自甘风险是一种免责事由,由于文体活动参加者参加活动时,应当能认识到活动存在固有风险且自愿承受风险后果,因此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时,通常免除行为人责任,所受到的损害由受害者自行承担。该规则常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例如运动比赛、户外活动、极限运动等等。具体责任承担应考虑各方面因素,包括活动性质、参与者的年龄、受伤原因、主观过错等。 法官提醒,运动参与者在运动前应合理预估活动风险,熟知运动规则、掌握运动技巧,运动时要佩戴好必要防护装备,集中注意力、遵守运动规则,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意外损失。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损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